专项介绍
营口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由营口市科学技术局会同营口市财政局组织认定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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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营口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工程中心的作用,推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内容展开]
营口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营口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工程中心的作用,推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中心是拥有一流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设计和试验的专业技术队伍、对本行业发展具有明显带动作用的科研开发实体。工程中心旨开展工程技术研究、试验和成套技术服务,开发产业发展中的共性、关键技术,加强工程化研发平台建设,促进成果转化和技术辐射,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探索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新途径。
第三条 工程中心建设遵循“突出重点、有限目标、开放服务、优胜劣汰、滚动发展”原则,依托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组建,以大中型骨干企业和重点高新技术企业为建设主体,其主要任务是:
1.实行开放式服务,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重点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为依托,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针对相关行业或领域发展中的关键性和共性技术问题,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2.加强人才引进和培养,为优秀人才的脱颖而出创造环境。加强相关行业或领域需要的高素质工程技术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培训,通过建立开放、流动的机制汇集本领域国内外一流、高素质的工程技术人才,形成一支动态的、充满活力的、精干高效的研究开发队伍。
3.开展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为企业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提供技术依托。运用其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设计优势,在工程技术研发方面全方位地开展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积极开展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参与相关行业、国家标准制定工作,促进行业、领域的科技进步。
4.加大投入力度,推动工程中心晋级。加大研发投入,提升研发能力,达到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水平,逐步成为相关领域高层次学术交流、高水平科技创新和高技术研究开发的基地。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营口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会同营口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根据全市经济、科技、社会发展及其区域发展需要,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工程中心的认定和运行管理工作。
第五条 相关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市科技局
1.负责制定工程中心建设的总体规划;
2.负责编制工程中心年度建设工作计划与经费预算;
3.负责组织工程中心的认定、监督、检查和评估。
(二)市财政局
1.负责审批工程中心建设的年度经费预算;
2.监督、检查工程中心建设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三)市(县)区科技部门
1.负责组织本辖区拟申请认定工程中心的推荐工作;
2.负责督促协调本辖区工程中心的建设与运行。
(四)市(县)区财政部门
负责监督、检查本辖区工程中心建设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六条 市科技局根据我市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实际需求,发布工程中心建设申报指南,确定支持领域和方向。
第七条 依托单位根据工程中心申报指南提出申请。申请认定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工程中心申报对象应是在本市注册的法人单位,对本领域技术创新及行业进步具有较强的影响力。
2.工程中心研究方向应符合营口市重点发展的行业和技术领域,在本领域中有明显的特色和优势,具有承担省级重大研究开发项目的能力。
3.拥有一支结构合理、素质较高、团结协作的科研人才团队,有较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4.工程中心应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能够提供多种综合性服务。
5.依托单位应保证工程中心运行经费,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
第八条 申请工程中心认定的单位需填报《营口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书》、《营口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可行性论证报告》,并提交相关附件及证明材料。
第九条 工程中心认定由依托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择优推荐,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并会同市财政局进行现场考察和综合评议后确定。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条 工程中心实行开放、流动的机制。工程中心要在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的指导下,通过面向相关行业、企业承接工程化研究开发任务,逐步实行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工程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绩效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工程中心责令其整改,提出整改措施;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工程中心资格,同时两年内不再受理该依托单位工程中心的认定申请。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应于每年年底前将中心建设情况连同相关统计报表,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科技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统一命名为:“营口市Ⅹ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二○一二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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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流程
营口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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