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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措施

发布时间:2018-01-2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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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科发〔2017〕22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意见》(辽政发〔2015〕5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16〕34号)、《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实施意见》(营政发〔2016〕3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工作的通知》(营政发〔2016〕30号)精神,充分调动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激发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活力,切实推进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以下简称“营口自贸区”)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现制定支持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措施。

 

第一章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转移转化科技成果

 

第一条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研发团队的研发成果在营口自贸区转化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后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归研发团队享有。(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第二条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营口自贸区内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并对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给予保障。(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第二章  激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服务企业

 

第三条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制定转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制度时,要按照规定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并在本单位公开相关制度。依法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在营口自贸区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其中,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在营口自贸区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在营口自贸区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在营口自贸区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70%;对科技人员在营口自贸区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给予的奖励,可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有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四条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不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可以到营口自贸区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在营口自贸区创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在原则上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获得报酬按照规定计缴个人所得税后归个人所有。(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科技局)

第五条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应当建立制度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兼职、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期间、期满后的权利和义务。离岗创业期间,科技人员所承担的各级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第六条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不含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其中,正职领导以及上述事业单位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在营口自贸区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本本办法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在营口自贸区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本通知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可以在营口自贸区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兼职,但不能领取其他报酬。(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在本单位及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在营口自贸区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

第八条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研发团队和科技人员承担营口自贸区内企业委托的横向课题的,可在课题经费中获得科研劳务收入,其中软件开发类、设计类、规划类和咨询类项目的比例最高可达团队使用经费部分的70%,其他项目比例最高可达50%。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的科研劳务收入按照单项劳务报酬计缴个人所得税,不纳入调控的绩效工资总额。(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第九条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为营口自贸区企业提供的符合法定条件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市国税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第十条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受营口自贸区企业委托开展研究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市国税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教育局)

 

第三章  支持企业、机构转移转化科技成果

 

第十一条 对通过引进、合作的科技成果或自主研发的专利技术在营口自贸区转化,并达到一定的销售规模,按已完成研发投入或已完成技术交易额给予资金奖励。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支持各类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吸引国内外知名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在营口自贸区内开展业务。对在营口自贸区设立并经认定备案的科技服务机构,根据其上一年在营口地区科技服务量化评定情况,给予后补助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第十三条 支持营口自贸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知识产权或以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信用向银行质押融资,按年度实际付息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资金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是指在我市区域内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属、市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条款责任单位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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