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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科发〔2021〕30号--《营口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实施办法(2021版)》【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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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营口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实施办法(2021版)》起草的背景和必要性

2014年12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国发〔2014〕64号)和2019年12月财政部与科技部共同印发的《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后补助管理办法》(财教〔2019〕226号)都明确指出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是政府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重要方式。为增加国家科技实力、提高综合竞争力、支撑引导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深化改革着力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提升科技创新对我省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促进作用,2017年12月省科技厅与省财政厅共同印发了《省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暂行规定》(辽财教〔2017〕602号)。2019年8月省科技厅为引导企业持续增加研发经费(R&D经费)投入,发挥企业作为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研发投入主体作用,印发了《辽宁省企业R&D经费投入后补助实施细则(修订)》(辽科发〔2019〕32号)。2021年10月开始实施的《辽宁省科技创新条例》中规定省、市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全社会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投入,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的年均增速不低于百分之七;对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省、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性补助。

为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引领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作用,推动营口振兴发展,2021年11月营口市委办公室联合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营口市创建新时代民营经济“两个健康”示范的政策措施》(营委办发〔2021〕25号),为进一步落实支持研发投入的政策实施,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联合起草了《营口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实施办法(2021版)》。

二、关于《营口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实施办法(2021版)》法律依据

1.国家层面:

2009年6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2018年12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014年12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国发〔2014〕64号);

2019年12月,财政部、科技部印发了《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后补助管理办法》(财教〔2019〕226号)。

2.省级(含其他省)层面:

2017年2月,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进和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17〕5号);

2017年12月,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印发了《省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暂行规定》(辽财教〔2017〕602号);

2019年8月,省科技厅印发了《辽宁省企业R&D经费投入后补助实施细则(修订)》(辽科发〔2019〕32号)。

2021年7月,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辽宁省科技创新条例》。

3.市级(含其他市)层面:

2021年11月,营口市委办公室联合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营口市创建新时代民营经济“两个健康”示范的政策措施》(营委办发〔2021〕25号)

三、关于《营口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实施办法(2021年修订)》主要框架

《营口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实施办法(2021版)》共七个部分,包括补助对象及条件、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性质、拨付方式、工作程序、诚信监督和其他,主要明确了享受补助对象需要满足的基本条件,补助资金的发放标准、来源、性质以及拨款方式,补助工作的主要程序,享受补助的对象需要具备的信用条件,享受补助的对象需要接受监督检查内容及其他说明事项。

四、关于《营口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实施办法(2021年修订)》补助对象及条件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具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已按规定时间完成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并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无失信行为状态的企业;

2.纳入国家统计局企业研究开发统计调查范围的规模以上企业,需按照规定时间登录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完成上一年度《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数据上报(涉密企业数据上报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且研究开发费用合计额(扣除来自各级政府部门的资金)不少于300万元(含);

3.未纳入国家统计局企业研究开发统计调查范围的规模以下企业,“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数”不少于100万元(含)。

五、关于《营口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实施办法(2021年修订)》补助标准

1.规模以上企业按照“研究开发费用合计”总量、正向增量与增幅分别给予奖励。其中,

对研究开发费用合计总量排名前10位的企业,给予20万元资金奖励;总量排名11-20位的,给予10万元资金奖励。

对研究开发费用合计增量排名前10位的企业,给予20万元资金奖励;增量排名11-20位的,给予10万元资金奖励;增量排名21-30位的,给予5万元资金奖励。

对研究开发费用合计增幅排名前10位的企业,给予20万元资金奖励;增幅排名11-20位的,给予10万元资金奖励;增幅排名21-30位的,给予5万元资金奖励。

无研究开发费用合计增量、增幅数据的企业只参加总量排名。

2.规模以下企业按照“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数”总量给予奖励。其中,

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数总量排名前10位企业,给予5万元资金奖励;总量排名11-20位企业,给予2万元资金奖励。



解读单位:营口市科学技术局 政策法规与创新生态科

解读人:赵悦

解读办公电话:0417-2832330



相关文件:

关于印发《营口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实施办法(2021版)》的通知

《营口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实施办法(2021版)》【政策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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