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科学技术局 营口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营口市农村科技特派团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促进农村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134号)文件精神,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制定了《营口市农村科技特派团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营口市科学技术局 营口市财政局
2020年7月27日
营口市农村科技特派团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营口市农村科技特派团项目管理,确保营口市科技特派项目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派营口市农村科技特派团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2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促进农村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134号)精神,全面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重要工作,是引导和激发我市各类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和单位集聚现代生产要素,深入农村一线开展科技创业和技术服务,推进我市农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抓手,是我市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有力支撑。
第三条 营口市农村科技特派团主要是围绕我市县域农业产业、民生工作等需求,依托驻我市涉农高校院所和其他事业法人单位组建科技服务团队,集中将人才、技术、信息等科技资源引入到农业农村,为做大做强产业、做优民生工作提供科技支撑。
第四条 营口市农村科技特派团项目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采取定额无偿资助方式。
第五条 以各县(市)区的农业产业、农事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等农业民生工程的明确具体的技术或服务需求为1个服务定点,每个定点对应1个服务特派团。原则上每个特派团服务1个定点,每个定点给予10万元定额补助工作经费。每年设1个特派团服务全地区农业自然灾害应急需求。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六条 各县(市)区围绕县域特色农业产业等领域重点工作,提出技术和服务需求,由市科技局统一协调汇总后,形成农村科技特派团申报指引,并向相关高校院所等单位定向发布。
第七条 高校院所等单位根据农村科技特派团申报指引,围绕各县(市)区农业产业需求组建全产业链科技特派团,围绕工作需求组建农村科技特派团,每个定点服务科技特派团成员应不少于10人,设团长1名。其成员应由合理专业结构、有利于发挥综合服务功能的特派员组成,每次参加服务的特派员不少于3人。特派团每年为基层服务不少于8次。
第八条 农村科技特派团应就服务内容、方式、目标等相关内容与服务定点进行对接并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内容与协议须经过服务定点所在地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进行审核认定。
第九条 签订服务协议的农村科技特派团负责人以所在单位名义填写项目申报书、工作方案、经费预算书以及相关证明附件。
第十条 申报单位初审后,推荐上报市科技局进行复审,复审内容主要包括项目信息的完整性、可行性和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市直部门由主管单位初审并推荐。
第十一条 通过复审的项目进入评审程序,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或委托相关单位组织专家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 编制市农村科技特派团项目计划,报市科技局党组会研究确定。
第十三条 农村科技特派团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下达。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四条 市农村科技特派团项目下达后,各项目承担单位须与市科技局签订《营口市农村科技特派团项目任务合同书》,经核准后的任务合同书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检查和绩效评价的依据。项目实施单位逾期未提交任务合同书且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接受资助。
第十五条 市农村科技特派团项目资金要实行单独记账、专款专用。项目资金主要用于补助特派员开展服务的材料费、燃料动力费、资料印刷费、差旅费、专家咨询费及其他符合经费管理规定的费用。
第十六条 市农村科技特派团项目执行期间将实行不定期抽查,按任务节点考核项目的工作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服务定点地区科技管理部门配合市科技局做好特派团派驻期间的协调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因特殊原因无法正常实施项目的,须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推荐单位同意后,报市科技局批准后方可对项目进行终止或调整。
第四章 项目结题验收
第十八条 市农村科技特派团项目执行期一般为1-2年,项目期满后3个月必须进行验收, 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或委托相关单位组织专家按照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约定指标(含绩效评价),进行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 市农村科技特派团项目实行工作服务记录、资料存档备案制度,项目期满后1个月内完成项目专项审计,审计报告连同工作服务档案资料、绩效评价报告等,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条 因故不能按时验收的,须由项目推荐单位在任务合同书期满前3个月向营口市科技局提出延期验收申请。原则上,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获得营口市科技局批复后项目推荐单位可按要求进行延期验收。
第二十一条 对未完成任务的项目市科技局将予以公示,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并视为科技失信行为。对承担单位给予相应惩戒,减少其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推荐数量,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申报、推荐单位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营口市科学技术局机关党支部办公室 2020年7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