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科技局、园区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营口市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星创天地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营口市科学技术局 营口市财政局
2022年9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营口市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星创天地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科技强市的实施意见》(营委发〔2017〕28号)精神,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环境,引导我市创新创业载体高质量健康发展,不断完善创新创业生态,构建完善创业孵化链条,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星创天地是指在营口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以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促进科技成果加速转化、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为宗旨,通过构建有利于创新创业的孵化环境,为创业者和企业提供创业服务的无失信行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服务机构。
众创空间是指以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为服务对象,具有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特点,按照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要求,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的创新创业载体。
孵化器是指以科技型创新创业企业为服务对象,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专业化服务,以降低企业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促进企业健康快速成长的创新创业载体。
星创天地是指面向农业农村创新创业主体,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运作方式,聚集创新资源和创业要素,建设的集科技示范、技术集成、成果转化、创业孵化、平台服务等为一体的新型农业创新创业一站式开放性综合服务平台。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营口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与实施。各县(市)区科技局、园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众创空间、孵化器、星创天地的发展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营口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是众创空间、孵化器、星创天地项目资金的预算主管部门,负责年度项目资金预算编制及绩效评价等。
第三章 备案管理
第五条 众创空间备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相关规定;
(二)拥有一支较为稳定的运营团队,能够为入孵企业和团队提供代办代理、技术支持、信息支撑、政策法规等方面的服务;
(三)运营6个月以上,拥有3年以上场所使用权,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少于10个;
(四)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并提供开放共享式办公场地、宽带接入、互联网资源等设施,鼓励提供科研设施、仪器设备及简式餐饮、公寓等硬件设施;
(五)集聚天使投资等金融资源,为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
(六)建立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借助成功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业人士等为主的专职、兼职创业导师队伍,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创业辅导、创投对接等服务;
(七)能够举办项目路演、创业沙龙、创业讲堂、创业大赛等活动,可提供产品发布、市场开拓、项目推介、业务合作、交流宣传等服务;
(八)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 孵化器备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相关规定;
(二)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职工总数的70%以上;
(三)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
(四)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到10家以上,在孵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五)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完善,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方面服务;
(六)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七)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并与创业投资、担保等机构建立正常业务联系;
(八)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 星创天地备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相关规定;
(二)具有明确的实施主体。运营6个月以上,具备一定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能力;
(三)具备基本的服务设施。有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办公场所,能够为农村创新创业者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开放式办公空间、创意创业空间、研发和检验测试等公共服务平台及不少于50亩的创新创业试验示范基地、创业培训基地,免费或低成本供创业者使用;
(四)具有多元化的人才服务队伍。至少有1名以上创业导师(可兼职)和2名以上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能人员的创业服务团队,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与培训;
(五)具有较好的创业孵化基础。已吸引入驻的创客、创业团队或初创企业不少于3个;
(六)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 营口市众创空间、孵化器、星创天地备案程序:
(一)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交备案材料,并向所在县(市)区科技局、园区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市)区科技局、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行文推荐到市科技局;
(三)经市科技局审核、专家评审、报局长办公会审定后在科技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项目持有异议的,均可向市科技局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异议理由,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注明单位全称、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并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应注明个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及联系电话。市科技局收到异议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处理。公示无异议后公布备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众创空间、孵化器、星创天地运营管理机构应按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对企业孵化成果、日常开展的创新创业活动、举办的各类创新创业赛事等,应及时认真做好登记和宣传。对累计2次不按要求提供统计数据的,取消其营口市众创空间、孵化器、星创天地备案资格。
第十条 市科技局对已备案的众创空间、孵化器、星创天地实行动态考核管理,引导其向特色化、专业化方向发展。对年度考核优秀的众创空间、孵化器、星创天地给予2万元奖励性后补助,并优先推荐备案省级众创空间、孵化器或星创天地。
第十一条 已备案的众创空间、孵化器、星创天地,如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条件变化的,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上报所在县(市)区科技局、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县(市)区科技局、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提出变更建议;对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提出取消资格建议。
第十二条 对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营口市众创空间、孵化器、星创天地备案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三条 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营口市级众创空间建设工作指引》(营科发〔2016〕12号)和《营口市众创空间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营科发〔2016〕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