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的背景和必要性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强化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领军企业”“科技领军企业要发挥市场需求、集成创新、组织平台的优势,打通从科技强到企业强、产业强、经济强的通道”。《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建立培育壮大科技领军企业机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提出,“国家培育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科技领军企业,充分发挥科技领军企业的创新带动作用。”
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发布关于科技领军企业认定管理等规范文件,部分省市结合自身实际开展了研究探索和先行先试。为促进我市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引领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着力培育一批科技创新能力强、辐射引领作用大、具有一定行业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科技领军企业,在借鉴其它省市成熟经验基础上,结合营口实际,市科技局牵头起草了《营口市科技领军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二、主要框架
《营口市科技领军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共十条,重点明确了营口市科技领军企业的功能定位、管理职责、认定条件、评价方式及程序、支持政策等方面内容。
(一)功能定位。营口市科技领军企业是指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企业规模、技术水平、主导高新技术产品市场占有率等在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创新资源整合优势和辐射带动作用,能够引领产业发展、提升产业竞争力的科技型企业。
(二)职责分工。营口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营口市科技领军企业认定和动态管理。各县(市)区、园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区域内科技领军企业的申报推荐、跟踪服务、日常管理工作。
(三)认定条件。围绕我市建设“三地四市”目标及“4+4”重点产业布局,从企业创新投入、创新产出、创新绩效3个维度设立7条评价指标,择优遴选研发投入大、创新绩效好,科技成果丰硕、引领示范作用显著的领军型企业。
(四)认定周期。计划每年进行一次认定,有效期为三年。
(五)认定方式。采取“自愿申请+择优认定”的方式,市科技局牵头,按照企业申报、县(市)区和园区科技管理部门推荐、专家评审、部门联审、公示发布的程序组织开展,并建立动态复核、调整机制。
(六)政策支持。对于认定的科技领军企业,支持企业主动牵头承担或参与国家、省、市级重大技术攻关任务,在创新联合体建设、科技计划项目、创新平台建设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三、认定流程
(一)企业申请。市科技局发布科技领军企业申报通知。申报企业按照所属产业领域分别向县(市)区、园区科技管理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1.营口市科技领军企业认定申请表;
2.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3.企业获得的有效自主知识产权汇总表及授权证书,企业科技创新相关文件、证书等;
4.企业近三年(不含申报当年)的营业收入统计报表,企业上一年度研发活动统计报表,企业注册成立未满3年的按实际年限计,材料中的涉密信息请做脱密处理;
5.企业主导高新技术产品市场占有率、企业技术领先性相关佐证材料;
6.其他证明材料,如省级以上创新平台、人才、项目情况,行业标准制定、带动区域特色产业发展等相关佐证材料。
(二)部门推荐。县(市)区、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规性进行初审,提出科技领军企业推荐名单。
(三)专家评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评审专家从相关产业领域知名专家中选取。
(四)部门联审。评审委员会围绕企业是否存在环境污染、质量安全、失信行为等方面开展联审。
(五)公示发布。根据专家评审和部门联审结果,集体研究科技领军企业拟认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发布名单,为企业颁发证书。有异议的,由评审委员会进行核实处理。
四、认定标准
申报营口市科技领军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营口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3亿元(含)以上,其中,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以及营口市重点发展产业的,营业收入可放宽至1亿元(含);
(三)企业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原则上应具有自主研发的发明专利等I类知识产权,具有持续的知识产权创造和成果转化能力;
(四)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总额500万元(含)以上或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占同期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含);
(五)企业具有一定研发实力的科研团队,形成较为完备的技术人才梯队,建有省级以上创新平台,或近十年内承担过省级以上科技项目;
(六)企业在行业细分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前列,具有一定的产业链创新辐射带动性、示范性、引领性,能够带动我市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融通发展,带动区域特色产业发展的龙头企业;
(七)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环境违法行为,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失信和相关社会领域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解读单位:营口市科学技术局 高新技术与产业化科
解读人:赵哲
解读办公电话:0417-2833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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